实行警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此,分局决定,依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在全局实行警务公开制度。
一、警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
1. 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责和权限;
2. 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3.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原则、执法依据、办案程序、执法制度、工作制度和要求;
4. 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控告、申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的制度规范。
(二)刑事执法
1.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执法职权、办案程序和立案标准;
2.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 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
(三)行政执法
1.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范围和职权;
2.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等有关制度、程序、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
3. 治安处罚、交通违章处罚、消防监督管理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公安机关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的程序、要求。
二、警务工作纪律
1.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管理、服务的纪律规范、要求;
2. 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等。
三、警务公开的形式和办法
(一)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公布;
(二)在公共场所和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置公示栏、牌匾,或印发“警务公开手册”等形式公布警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宣传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各科所室队要将群众常办事项所需手续、程序、时限等印成“警民联系卡”、“便民卡”或“明白卡”,还可以通过邮电部门设立电话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可在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立电脑触摸屏,方便群众查询和办事;
(四)看守所要将被监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等张榜公布;
(五)通过口头告知的办法,使到公安机关办事的社会各界群众及时了解办事程序和要求,使被传唤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知道依法享有的权利。(责任编辑:admin) |